1、申请执行案件,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,每件交纳五十元;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;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。
2、根据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》:第八条 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:(一)申请执行案件,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,每件交纳五十元;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;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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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(二)申请诉讼保全措施,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,每件交纳三十元;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一交纳;超过十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。
4、(三)海事海商案件,申请扣押船舶的,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;申请债权登记的,每件交纳五百元;申请留置货物、燃料的,每件交纳五百元;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,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,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。
5、扩展资料:根据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: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,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:(一)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,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;(二)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,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。
6、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;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。
7、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。
8、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,分别预交。
9、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,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。
10、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。
11、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,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,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,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。
12、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,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。
13、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,分别预交。
14、参考资料来源:百度百科-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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